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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所】担保制度专栏丨怎样办好担保 ——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第八期)


编者按

编者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与之同时施行。担保制度将我国的担保物权、保证合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规定甚至法理总结归集,独成体系。该制度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新的担保制度对原《担保法》、《物权法》担保物权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作出了非常大的变动和调整。为更好的学习好、贯彻好担保制度,保护债权安全,由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隆彬执笔,由多名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集体讨论,并借鉴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编写了《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该文通俗易懂,操作性强。希望读者阅读此文后,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并感谢你们对京师南昌律所一直来给予的信任。因此,分期刊登该文。此文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不胜感谢!


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第一章 办理担保业务的通用指引

第一节 担保的适用和分类
第二节 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二、核实担保财产的权属主体和权利负担情况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四、审核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

六、可以采取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情形

七、最高额担保的适用

八、反担保的适用

九、独立保函的主体和构成要素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债权保全

第二章  办理保证业务操作指引
一、保证的适用范围
二、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事项
三、保证合同的审查
四、保证合同的履行和债权保全



第一章  办理担保业务的通用指引



第二节  债权人应重点审核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作为法人的,以下法人主体不得对外担保
二、核实担保财产的权属主体和权利负担情况

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一)有权作出同意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机构

(二)可以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决议的特定情形

四、审核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第四期)

(一)应确保主合同合法有效以防范“脱保”的法律风险

在实务中,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常见的不符合“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约定。

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第五期)

六、可以采取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情形(第六期)

七、最高额担保的适用(第七期)


八、反担保的适用(续)


1.反担保的主合同为原担保人(反担保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反担保的主债务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原担保人(反担保的债权人)向原主债权人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

2.反担保的债权人只有在原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才能向反担保的主债务人追偿。对于双方约定,在原债权人未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下,也有权向反担保的主债务人追偿的,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九、独立保函的主体和构成要素


1.对于独立保函,应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开立独立保函的主体资格。对于不具有开立独立保函主体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所谓“独立保函”不是真正的独立保函,仍应适用“担保从属性”。


2.独立保函的开立主体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由银保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机构,不包括由地方金融监督局颁发许可的地方金融服务组织。



作者简介



王隆彬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铜集团、江投集团、江钨集团、江旅集团、大成国资、中航工业洪都集团、民投集团、洪都商飞、江铃财务、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等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民投集团收购上市公司国泰集团的主办律师;江投集团、江能集团、建材集团合并的主办律师,包括反垄断审查法律服务,收购上市公司安源煤业、万年青的法律服务。

赣能股份丰城电厂三期项目等重大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江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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