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与之同时施行。担保制度将我国的担保物权、保证合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规定甚至法理总结归集,独成体系。该制度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新的担保制度对原《担保法》、《物权法》担保物权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作出了非常大的变动和调整。为更好的学习好、贯彻好担保制度,保护债权安全,由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隆彬执笔,由多名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集体讨论,并借鉴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编写了《债权人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该文通俗易懂,操作性强。希望读者阅读此文后,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并感谢你们对京师南昌律所一直来给予的信任。因此,分期刊登该文。此文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不胜感谢!
三、审核担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一)有权作出同意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机构
(二)可以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决议的特定情形
四、审核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第四期)
(一)应确保主合同合法有效以防范“脱保”的法律风险
在实务中,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常见的不符合“担保合同效力从属性”的约定。
五、审查担保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责任范围(第五期)
六、可以采取受托持有担保物权的情形(第六期)
1.对于独立保函,应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开立独立保函的主体资格。对于不具有开立独立保函主体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所谓“独立保函”不是真正的独立保函,仍应适用“担保从属性”。
2.独立保函的开立主体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由银保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机构,不包括由地方金融监督局颁发许可的地方金融服务组织。
王隆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