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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所】今日案例丨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提出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即使违约金被法院调低,财产保全亦不应认定存在错误

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提出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即使违约金被法院调低,财产保全亦不应认定存在错误

—某公司与某中学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1.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提出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即使违约金被法院以约定过高为由判决调低,其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请财产保全亦不构成保全错误。


2.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仅以原诉的裁判结果作为认定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判断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必须综合考虑被告在原诉的诉讼请求、申请的事实理由等因素。


3.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高于原一审诉讼请求金额并据此申请财产保全,只要该新诉请有合理事实依据,不应当认定为财产保全存在错误。

来源:江西高院民事审判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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