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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今日案例丨测谎结论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辅助性证据

测谎结论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辅助性证据

裁判要旨


1.针对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发生,一方提出测谎测试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进行测谎并予以配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以抽签的方式确认测试机构,双方均同意对心理测试得出的倾向性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参考依据。

2.出借方持有的欠条存在严重瑕疵,除签名是本人所写,其余字包括落款时间均非签名人所写,与常理不符;欠条四边存在裁剪,存在变造的合理怀疑。

3.出借方不能提供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缺乏直接证据,且出借方与借款方在借款发生前曾关系紧张。

4.测谎结论显示出借方说已经实际支付借款系说谎,借款方说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系说实话。二审法院在综合其他证据分析基础上,结合测谎结论,进一步确信出借方未实际支付借款。


案例检索



(2016)赣09民初88号民事判决
(2016)赣民终629号 


来源:江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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