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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今日案例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虚假印章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虚假印章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项目经理、合约经理等公司人员持盖有虚假印章的证明文件向发包人请求付款时,不能仅凭盖有公司印章的证明文件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要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作出认定。另外,这种情况也涉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不应一概而论将案件中上、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就根据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区别对待;如果经审理认为不属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则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



案例检索



一审: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0号

二审2016)湛中法民二终字第3号

再审审查:(2017)粤高法民申字第27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第2020年10月中旬(总第904期)

作者:张甜甜 范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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