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联合主任、刑事合规部主任周九华受邀参加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刑辩深一度主办的《刑事辩护大家谈》系列专题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此次专题研讨活动意在深入探讨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理解,为律师从事相关领域案件的辩护提供更多经验分享,助推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
研讨会上,周九华主任结合多年来自身办理过的成功案例,作了《如何正确界定防卫过当》主题发言,从立法沿革、学说之争、法条解读、实务中“防卫过当”的界定四个方面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司法争议与辩护实务。
周九华主任提出,应综合以下四个方面,全面进行分析考量。
1、应从防卫人的角度进行分析考量。分析考量防卫人的受教育程度、生活环境、社会经历,平常的生活工作表现。而不应以社会一般人或者被害人的角度进行分析考量。
2、从生理学、心理学角度分析考量。一般人面对被侵害的危险处境,其心理状态是恐惧、惊慌、愤怒。其生理状态,感觉呼吸困难。不应以正常生活状态下理性、冷静的社会一般人的心理生理状态去分析考量,否则,有“事后诸葛亮”之嫌。
3、防卫行为是必需还是不必需,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察,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防卫人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
4、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目的、手段、强度、后果综合判断。对于防卫手段来说,其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以不法侵害停止或者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为限。此外,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认定标准应当适当放宽。因为防卫人往往是在猝不及防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其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息之间。在如此短暂的时刻,如果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确实意图和危害程度立即作出判断,继而选择防卫方式、工具、计算精准的打击力度,并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无疑对防卫人太苛求了。
会后,出席研讨会的嘉宾们通过回顾自身的办案经历,细致入微,无私分享,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办案经验与技巧,展现了刑事律师对于接待、委托与会见的思考,规划更多刑事律师的专业化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