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云舟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云舟,法学学士,2017年2月入职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曾实习于安福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作为书记员,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发送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协助调解、记录庭审笔录,结案卷宗整理,封卷,归档,全程参与案件从立案到最终封档所有程序。后服务于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作为公司法务,对公司所有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代表公司处理公司及下属企业涉诉事宜,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主要执业方向为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领域。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某个单位或机构独立出资交由投资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来单独管理,获取受益的方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覆盖了几乎所有的融资方式,可以做到从实体经济需要出发,集合社会资本,投资实体资产,服务实体经济。随着2018年开年的“去杠杆”势态的持续,资管计划的违约也开始大面积显现。资管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为资金方将资金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然后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名义与融资方签署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担保措施。一旦融资方违约,摆在资金方面前最大的问题就是,诉讼主体及管辖的问题。
例如,位于北京的A公司将自有资金一亿元委托给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了上海某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用于购买天津B公司股权收益权,约定18个月后回购。B公司由此获得了一笔1个亿的融资,为此B公司并提供了若干财产进行抵押、质押给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若18个月后,B公司未能如约回购,此时,A公司如何主张权利?
之前,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往往都是资产公司先行垫付,然后追偿,这种行为被称为刚性兑付。但2018年《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并在第 19 条列举了几种刚性兑付的情形,刚性兑付被明令禁止。打破刚兑以后,若要主张权利,谁为原告呢?
作为通道的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自然是适格的原告,毕竟相关协议全部由资产管理公司与B公司签署,作为合同的签约方主张权利理所当然。那委托人A公司遇上不负责任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否直接起诉B公司呢?自然是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A公司作为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第三人B公司。
解决了诉讼主体的问题,还有一共不可逾越的障碍摆在眼前,管辖问题!法治发展到今天,正式的合同文本基本都会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及管辖。为了取得优势地位,往往强势方资产管理公司都会约定己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很美好的约定,在资产管理公司积极主动追偿的情况下,管辖问题并不显现。可当我们可怜的A公司遇人不淑的情况下,若是主动起诉B公司,既面临管辖法院确定问题。
如依照合同约定,在上海法院立案,立案庭会以A公司不是合同签约方,不能依照合同约定,由上海法院管辖,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前往天津起诉。当律师风尘仆仆赶到天津法院时,天津法院无奈的告诉律师:“经立案庭与业务庭会商,A公司作为实际权利人和实际合同主体,可以替代资产管理公司在合同中的地位,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天津法院不能受理。”A公司替代了资产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那么我们可以去北京法院起诉咯?北京法院无奈的说:“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明确,约定的是资产公司所在地法院,即上海法院管辖。资产公司受A公司委托签署相关合同,A公司若以自己名义起诉,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在上海法院起诉。”以上三家法院的观点都存在一定的道理,他们本身就代表了对《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不同的理解。但回归案件本身,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确实是实务中会面临的一个问题。
实务中,若是真要追偿,尽可能还是协调资产公司,以其名义诉讼,可以由己方选聘律师,承担全部费用,由资产公司给予特别授权。毕竟,若以自己名义诉讼,抵押权、质押权依旧登记在资产公司名下,执行也就成为一个阻碍。若资产公司实在不配合,只能积极协调法院,并起诉资产公司未能尽到管理义务,逼迫资产公司配合。不知道其他同仁,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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