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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分所】今日案例丨融资租赁出租人单方处置租赁物并自行抵扣损失行为的司法认定

融资租赁出租人单方处置租赁物并自行抵扣损失行为的司法认定

——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高某、淮安市欧缘运输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编者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价值的认定在审理中极为关键。我国法律规定中,凡以物为担保者,实现担保时必须经过合理的清算过程以求得担保财产处置价值的合理性并衡平双方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单方处置租赁物并依据处置价值自行抵扣损失的行为是否合理,系典型的融资租赁中因实现租赁物担保功能而引起的纠纷。审理法院认为对于租赁物的处置段经过合同的清算过程以确保收回租赁物的余值已经充分合理在在损害赔偿范围中抵扣并树立相应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时,若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为避免物的返还利益与合同可得利益损失重复计算,需将收回租赁物的余值与到期未付租金及其违约金、未到期租金、其他费用进行抵扣以确定损失范围。出租人单方处置租赁物并自行抵扣损失时,须证明处置价值的合理性及价值抵扣后尚有损失存在,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检索


一审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成员:施浩、李轶、厉慧芬


二审案号: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1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金融法院 崔婕、周欣、朱瑞


编写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朱云华、周晔、程潇淑

出处:中国上海司法智库第152期 编辑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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