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至今的40年中,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人把这些变化与成就,共识性地归因于“改革”。
为了纪念改革所取得成就,最近社会各界、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解读了本行业、本专业40年来的成绩与贡献,并期望继续深化、全面推进改革事业。在法学领域,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致辞的主题是“改革开放40年:宪法的贡献”,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发表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的论文。这些演讲与论文全面、客观,极具科学性与建设性。
改革与革命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两种重要方式。改革一般是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实现循序渐进、动中有静、静中有动、动静结合的有序发展。革命一般是否定现有的基础,推翻现有的基本制度,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通过与过去彻底决裂,实现断裂式的社会发展。这是一个秩序破坏到秩序重建的无序过程。
秩序是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具有的特征与价值,法治是建构秩序、维护秩序的基本方式。在这一意义上,改革就是法治之内的发展,革命就是法治之外的发展。法治之内的发展强调,以共识性的法价值为指引,以根本性的法制度为基础,以适应、引领社会发展为己任,有序地推进制度与社会的自我完善。具体说来,在改革的过程中,共识性的法价值不变,如宪法确立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等基本价值;根本性的法制度不变,如宪法所确立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国家结构、经济制度等。但为了更好地实现基本法价值、根本法制度,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如修改选举法、制定民法典,这是变的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这一论断结束了良性违法、良性违宪等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论调与理论。同时也说明,改革必须在法治之内进行。游离于法治之外,甚至公然违反法治的改革,最终将使社会陷于无法无天、无序发展的革命状态。在这一意义上,坚决守护法律、全面践行法治、让宪法法律成为国家政治、市民生活、社会自治的行为准则,是捍卫改革、落实改革、推动改革的必经之路。
法学家、检察官、法官、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都从不同的角度维护、推动法治的发展。法官、律师的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维护现行法的有效性与实效性,因此是最典型的法秩序的维护者。与法官的被动性相比,作为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在适用法律方面更为主动与积极。在这一意义上,律师是捍卫法秩序的“先锋队”。
近40年的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本身就是改革开放的组成部分。律师队伍的壮大、业务领域的拓宽、业务水平的提高,对社会生活的纵深渗透,也是法治建设的当然内容,更是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
通过落实法律,律师将改革愿景变为现实。任何一次技术的革新、社会的变革,最终都将上升为制度的变革。反言之,如果没有制度的变革,技术的变革就不可能产生社会效益,社会的变革就不可能成为常态化的社会关系。所以,在转型社会,制度的首要作用是固化改革成果,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实施法律,就是要将法律所确立的新型社会关系,转化为常态化的生活关系。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不是为了定纷止争,而是鼓励、引导与预测。作为法律的工匠,律师帮助当事人(主要是各类单位)构建合规的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规划合规合法的商业模式与交易规则,参与商业谈判与提供法律意见,在将法律关系变为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把改革愿景变为现实。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普遍的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各单位的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更积极主动的运用法律。违法固然不对,但不用、闲置法律,既是法律资源的浪费,更是改革愿景的落空。有时候,我甚至认为立法就是配置社会资源、塑造社会关系的活动;改革就是重新分配社会资源、重新塑造社会关系。律师适用法律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依法配置资源、塑造社会关系的过程。
通过捍卫法律,律师为改革提供秩序保障。传统上,说到律师,人们就想到打官司,对簿公堂。不错,这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一般说来,发生社会纠纷,说明特定的社会关系已经处于失序的状态。如果社会中绝大多数的纠纷,都不能获得有效解决,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无序与不安的状态。建立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指引人们合法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还为社会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尺度与标准。但这个标准与尺度是什么,根据这个标准与尺度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是什么,需要专业的、多角度的解释与释明。代表特定当事人的律师,与他方律师、法官具有不同的立场,因此律师不仅是当事人的代言人,更是法律特定视角的代言人。律师、法官通过诉讼程序,多维度地探讨法律的本意,维护法律秩序,将包括改革在内的所有行为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从而保证改革的有序发展。从宏观上看,改革就是有序地发展,有序地发展是一个矛盾不断产生并不断得以化解的动态过程。矛盾只有在法律所确立的体制内化解,才能有序地推进改革。将矛盾纳入到法律框架内,是律师的职业本能;运用法律化解矛盾,是律师的基本职能。因此,律师是改革的秩序保障者。
通过发现社会问题,律师为深化改革提供动力。 一般认为,司法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律师的职责是释明法律。殊不知,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检验法律的过程,即通过适用法律发现法律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社会是不是出现了法律不能解决、不能适应的新问题与新情境。在这一意义上,我一直认为法官、律师是最能够发现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的法律人。在经验的层面,谁离社会最近,谁能最真切地接触到社会,谁就能发现社会问题。在所有的法律职业中,律师最直面社会,因此也是最能发现问题与矛盾的。实际上,在我国有一个重要的现象,就是把最高院的部分司法解释转化为国家立法,这充分说明司法对立法的贡献。但是,这些司法解释绝大多数都来自于具体的司法实践,而司法实践中的多数问题都有律师的参与。在这一意义上,发现社会问题,促进立法改革,也是律师的重要贡献。就社会发展而言,改革不是目的,而是要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与矛盾,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与矛盾,改革就无从谈起。但国人习惯于将改革视为一种宏大叙事,认为是大政治家的是事情,与法律、法律人(特别是体制外的律师)没有关系。但在“依法改革”的背景下,改革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之内进行。与此同时,也必须保证改革所依据的法是“良好”。为了保证法是好的、改革所依据的法是“良法”,必须不断地进行“法治改革”。简单地说,“依法改革”与“法治改革”必须同时推进。在这一双重改革中,律师已经、必将贡献自己的力量与智慧。
律师是保证改革、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律师要在改革中进一步(也必将)发挥建设性作用,既需要全社会更好地理解律师的作用与价值,更需要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将职业升华为事业,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