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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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公益丨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

为助力中国经济“十四五”规划,为迈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助力加油,改善消费秩序和消费环境,增强政府监管的决心和诚信、企业的良心和用心、消费者的信心和放心,构建良性的消费生态。3月15日上午10点,由新法制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638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东湖区市场监管局、东湖区百花洲司法所、江西百盛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联合推出以“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为主题的公益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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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在南昌市中山路百盛购物中心B馆门口举行,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吴锦锋、艾青两位作为公益律师代表本所参加此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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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人潮涌动,公益律师团及东湖区司法局、东湖区市场监管局、东湖区百花洲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准备了“保健品诈骗防范手册”、“法律知识一本通”、“东湖区法律服务中心调解手册”等宣传手册,积极地发放给路过的市民。许多市民发现此处有律师可以咨询法律问题后,主动上前询问生活中涉及的法律纠纷如何解决,公益律师团也针对提问一一给予专业回答。而针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专人接收反馈意见并现场处理,此外还有东湖区司法局的人员对接调解活动,大大提升了问题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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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时一上午的公益活动很快就结束了,整理好现场的宣传册以及活动条幅后,公益律师团就此结束了本次以“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为主题的公益普法活动。本次活动对于提升人民群众消费维权意识虽然只是一小步,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正是在这样一小步一小步的积累中不断得以提升,从而营造出一个“人人懂法人人用法”的社会氛围。而今后,我们律师团队也将在不断的法律服务中,脚踏实地办好每一件案子,做好消费者权益的“守护人”。


咨询实录


消费者如何进行维权?

 

1.与商家进行协商。消费者购买到有问题的商品,最直接的途径就是与商家进行协商,寻找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式。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消费者若无法通过与商家协商解决或者不愿协商,可以直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进行投诉。

3.登录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4.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质检部门进行反应,寻求解决方案。

5.拨打315晚会热线电话维权。

 

维权涉及的关键时间

 

1.“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维权注意事项


1、必须有足够的投诉材料作为证据,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如有双方交涉的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更好;

2、保留现场,如若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导致人身、财产伤害,保护好事发现场,可采取拍照、录像或留下证人、证词等;

3、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牌号、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保证能够第一时间找到对方;

4、若与商家交涉不成,应马上向消委会或工商部门投诉,不要拖延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拖过了“三包”期限;

5、一些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最好与商家一起到有关部门检测鉴定;最后,索赔要求也要合理,投诉切不可夸大或隐瞒事实。

 

网购产品不满意如何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商家关于“本店禁止携带外来食品”的要求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过程中“定金”、“订金”的区别

 

消费过程中存在混淆“定金”、“订金”的情况,区别则在于“定金不退,订金可退”。

“定金”是法律概念。依据《民法典》586条、587条规定,如果无约定,商家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不是法律概念。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商家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并要求商家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生活中常见“霸王条款”


1.健身房:更衣柜内遗留物品被视为遗弃,不予保留。

2.旅行社: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3.留学服务机构:任何情况下不退还已收取费用。

4.快递:货损在总价值3%以内属于正常损耗,损失自负。

5.餐饮:包间最低消费xx元、自带酒水开瓶费每瓶xx元。

6.景点:租用特色服装,只能交钱由商家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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