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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丨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中)

朗读丨黄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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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而不能当“法盲“。其实,很多事情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平时认真学学、看一看,或者在做事情前认真查一查、看一看,就可以避免犯错误、走邪路。


比如,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等。


再比如,对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礼品,一九八八年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包括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等等。


又比如,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这些法律规定白纸黑字摆在那儿,要多学学、多看看,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只有把这个依据掌握住了,才能正确开展工作。如果一味跟着感觉走,难免偏离法治轨道。


第三,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去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样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


这方面,我从党纪的角度举几个例子。比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任何形式的派性和派别活动,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然而,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等人就热衷于拉帮结派,搞政治阴谋活动。


再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离开后甚至离开多年后仍然插手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任用,把那些地方当成了私人领地!


又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而现实呢?违反这些规定的相当普遍。


END

注:这是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讲话的一部分。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黄俏霞


法学本科,现任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荣获最佳辩手、校园演讲大赛优秀奖等个人荣誉奖项;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民商事、合同、侵权、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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