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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昌】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丨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一)

朗读丨郑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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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朋友们:


六十年前,我们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同经过普选产生的一千二百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一道,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就是要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程,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组织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同志们、朋友们!


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


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那个时代,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寻找着适合国情的政治制度模式。辛亥革命之前,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等都未能取得成功。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


事实证明,不触动旧的社会根基的自强运动,各种名目的改良主义,旧式农民战争,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


在中国人民顽强前行的伟大斗争中,中国共产党诞生了。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以实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为“索我理想之中华”矢志不渝,“唤起工农千百万”,进行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终于彻底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亿万中国人民从此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一伟大历史事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国内忧外患、任人宰割的悲惨命运。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经过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答案。早在一九四〇年,毛泽东同志就说到:“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


新中国的诞生,为中国人民把这一构想付诸实践奠定了前提、创造了条件。一九四九年九月,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九五四年九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六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江泽民同志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胡锦涛同志也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郑录梅


法学本科,现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熟悉财产犯罪有关方面知识,如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非法集资罪、盗窃罪、侵占罪等。


2018年6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熟悉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买卖合同纠纷等。


在律所期间参与并处理过多起民事类案子,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协调处理较为熟悉。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侵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金融、公司、执行、尽职调查、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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