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度,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10 月24日,京师南昌所公益律师团应邀参加了由新法制报社联合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第520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开展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履行律师职责,让老年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讲座现场
此次以“营造敬老爱老社会氛围、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为主题的公益活动,“京师公益律师”与其他普法工作人员走进东湖区彭家桥街道李家庄社区,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并发放法治宣传资料300余册,深受大家欢迎。
活动现场居民向律师咨询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京师公益律师耐心细致地为咨询者答疑解惑。
图:现场咨询
咨询实录
“我一亲戚家在农村,老人年事已高,子女都在城里安了家,三年前将农村宅基地转让给了别人,对方是城镇户口,非本村集体户。”市民万女士咨询道,“受让人已经支付约定价款并订立了《宅基地转让协议》,如今受让人盖好了房屋,但我的亲戚后悔了,想收回这块农村宅基地,想百年后给他的子女继承。请问,这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
对此,黎建新律师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提供给村集体成员以保证农民安居乐业。因此,国家法律对转让农村宅基地有诸多限制,其中至少应该满足:1.受让人为本村集体户成员;2.受让人在本村无其他的宅基地;3.经村委会同意并批准。本案中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由于受让宅基地行为非法,受让人在该宅基地上盖的房屋就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进行确权登记。
“在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受让人退回农村宅基地法律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由于房地一体,在司法实务中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和操作性。”黎建新律师说,“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由于归村集体所有,而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老人是农业户口,老人如果去世,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子女为城镇户口,不属于本村农业集体户,不具有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资格,也就无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但如果老人在农村已有房屋,那么父母建成的房屋城镇子女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房屋被征用,相应款项或收益子女也是可参与继承分配的。”
“律师,我老伴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我有一儿一女,儿子放弃继承,女儿失踪好多年了,女儿也没结婚,现在我可以采取什么办法才能够继承这套房子呢?” 王女士现场咨询。
廖栎律师解答说:“依据继承法规定,这套房子有三个人是第一继承人,你、你儿子和你女儿。现在儿子放弃继承,问题在于女儿的继承权如何处置。你女儿失踪了,不能表示继承或放弃继承,在法律上有个特别程序叫宣告死亡,公民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如果宣告死亡,你女儿继承的那部分房产就由你继承,这套房子最后就由你单独继承了。”
“想和朋友成立一家公司,要注意什么?”活动现场,市民方女士前来咨询。
曾莹律师回答说:“在成立公司时,建议持股比例在66.7%以上,持股在66.7%以上的股东拥有绝对控股权,有利于未来公司的决策和运营。”曾莹律师还提醒询问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谨慎,公司法规定,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应予以区分。
图:活动现场
“党建+公益”模式已是律所的金字招牌,公益律师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辖区老年人“送法上门”,有力地提高了辖区内老年人的法律意识,规避了法律隐患,丰富了法治宣传教育内涵,让法律真真切切地走到了人民群众的身边,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