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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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讲堂丨抓住机遇,勇立潮头!民法典提高企业合规管理能力系列讲座成功举办

文稿丨张   宁

朗读丨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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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对个人的权利义务设置了法律依据,也为一系列经济活动、社会生产提供了应当遵循的准则,不仅是中国法制史上跨时代的事件,也将对新时代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此,企业应当与时俱进,积极学习掌握法律变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顺应立法形势做出改变,这样才能抓住机遇,勇立潮头,实现自身的长足发展。2020年9月27日晚六点半,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举行学习民法典提高企业合规管理能力系列讲座第五讲,由主任律师王隆彬主讲。


主讲人:王隆彬


此次讲座,王隆彬主任主要从五个方面切入:第一,不可抗力。在此篇章中重点讲解了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关于政府行为应否认定为不可抗力、关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关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与不可抗力的关系、因疫情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认定;第二,损失赔偿范围和认定。在此篇章中重点讲解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可预见性标准的具体运用、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守约方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第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在此篇章中重点讲解了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考量基础是违约造成的损失、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借款合同以外的双务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简单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来处理、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抗辩违约金过高的表现形式、违约金与其他几种违约补救方式的性质和作用、约定的违约金优先于损害赔偿适用、法定赔偿金优先于约定的合同解除违约金适用、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问题;第四,定金的法律适用。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及解约定金的法律适用、金钱质与定金、融资保证金和封金与定金的区别、定金的最高限额、定金罚则与合同履行阶段的关系;第五,定金或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能否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及定金罚则、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在解除合同时的区别。


图:讲座现场


本次讲座,王隆彬主任将实务案例和理论知识相结合对《民法典》的内容作透彻讲解。整场讲座各位律师积极讨论,反响热烈。整场讲座内容丰富,讲座现场气氛活跃。既有理论深度,又和实践紧密贴合。对我们理解和适用《民法典》起到了指导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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