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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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讲堂丨带您了解民法典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文稿丨刘姗姗

朗读丨陈禹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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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6日下午6点30分,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举办民法典之用益物权专题讲座,主讲人夏玲虎律师。


主讲人:夏玲虎


讲座上,夏玲虎律师系统阐述了《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的要点。首先讲解了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特性,指出用益物权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享有其他权利为前提,具有派生性、受限制性、用益性和独立性;其次分别介绍了四种一般类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在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概念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时,指出这次民法典的新变化,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表述为“登记机构”。并介绍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指出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承包关系是不变的,原承包人仍享有原来的承包经营权,并不涉及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更,一般不要求变更登记。夏玲虎律师再分别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设立方式以及流转方式等详细的介绍了建筑用地使用权,夏玲虎律师特意强调了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指出在实务中经常碰到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况,律师在碰到该类问题应当充分牢牢把握“房地一体”规则。之后简单的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最后讲述了居住权,这是此次民法典新增内容。他讲到居住权的设定期限上法律没有限制,无偿设立,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和对世效力,目前较多出现在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产住房、投资性住房纠纷等社会生活领域,后期可能会以商业化的模式发展。


图:讲座现场


在整个讲座过程中,大家都积极参与讨论,互动频繁,反响热烈。在场听众对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尤其感兴趣,并且有律师拿出自己的主办案件与大家分享交流。整场讲座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既有理论深度,又与实践相结合,帮助我们加深对用益物权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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