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继续开展民法典系列讲座第四期------民法典担保物权篇。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最早在《民法通则》第89条予以规定,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建立了完整的担保法律制度。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调整。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对物权担保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实施后,《物权法》和《担保法》将被废止。
主讲人:周丹
本期民法典担保物权主讲人:周丹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14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后在股份制上市银行从事公司法务,现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熟悉金融纠纷案件代理、合同审查、重大事务法律论证及企业内部控制。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公司、金融法律服务。本期讲座采取现场授课和网络直播相结合的形式。
图:讲座现场
一直以来,我国担保领域的法律法规都较为分散,且不同规范之间的规则不统一,实践中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民法典》的颁布,统一了担保领域的法律适用,虽然在立法体系上,《民法典》未设置统一的担保篇,而是根据不同担保类型的特点,将其分布在不同的章节。现对担保物权部分的相关规定,对现行规定作出的较为重要的修订进行梳理。
图:讲座现场
整个讲座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图:直播截图
一、民法典担保物权对物权法担保物权之变更;二、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设担保物权规则;三、与民法典担保物权相关的法规及裁判规则。首先是非典型担保,周丹律师详细介绍了非典型担保的定义、分类、以及非典型担保的功能,与现场和线上观众讨论了债务加入的相关问题。非典型担保分为两部分:非典型人保和非典型物保两种。人保包括:差额补足、到期回购、流动性支持、以特定财产价值为限,承担保证责任;物保包括:让予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手段。紧接着讲述了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提出问题与观众进行讨论:“是否可以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径行裁判?是否需要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案起诉?径行裁判是否违反‘不告不理’”?第二部分介绍了新类型担保,常见类型有商铺租赁权、出租车租赁权、排污权以及信托计划份额、银行理财产品、保单等权利作为担保标的担保。以及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结合《九民纪要》以及《民法典》进行详细讲解,并提出问题讨论: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如何进行契约安排。周丹律师在讲座上与线上观众和线下观众进行深入的互动并交流彼此的看法,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一直秉着共同进步共同学习的原则。培训讲座开展到底,担保制度贯穿社会经济交往的始终,担保物权制度更是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交易、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修订,既涉及到重要制度的修订,也对具体规则做了细微的调整,其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对未来整个融资担保市场的发展都会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