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颁布,这是人类法治史上浓墨重彩的时刻,占人类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全新的法典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法律人现有的知识体系将发生重大变化,尽快的学习和掌握民法典,是每一位法律人的迫切需要。面对1260条法律条文,我们法律人要做的是对法典的研习工作。尤其是司法实务领域,即将面临巨大的民法典适用挑战。如何理解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如何运用民法典解决实际问题、如何更好的体系化解释民法典等,都需要我们进行理论探讨和实操研究的。
主讲人:王隆彬
京师南昌所于2020年5月29日晚七点同时在线上以及线下举行解读民法典“新规定”与提高企业合规管理能力系列讲座。本期讲座从七个角度详细解读《民法典》新规定与提高企业管理能力。第一部分为准确理解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王隆彬律师从《民法典》第六条和第五百三十三条进行阐述情势变更的涵义、适用条件、效力和适用范围,并将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情势变更的商业风险、不可抗力以及与可撤销的合同,并从合规管理角度进一步解释情势变更原则如何在实务中适用。第二部分介绍了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该部分王隆彬律师从《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进行解读,三权分置格局是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通过民法典法定化、规范化、明确化,实现了有法可依。第三部分是《民法典》中,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用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三权分置后,包括耕地在内的土地经营权,将入市流转,抵押也是流程的方式之一。第四部分的内容是《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讲述了非典型担保的概念、非典型担保的法律适用、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第五部分内容是在《民法典》中“流押”“流质”条款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流押或流质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担保无效,抵押权人仍可以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将流押与流质条款将以物抵债进行区分。关于《民法典》比较特别的规定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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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讲座的第七部分为《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民法典》已经向我们走来,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你我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讲座现场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直播截图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一直坚持在学习与进步的路上,不仅加强律所内部培训学习管理,同时也利用线上开展直播,将内容分享给各界人士,积极响应国家与政府号召,呼吁更多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到我们的法治宣传直播平台来共同交流与学习,同时也加强法律人自己知识管理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