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5日,京师南昌所主任律师、南昌市东湖区新联会会长、南昌仲裁委员会委员王隆彬作为我们本场直播课堂活动的主讲老师,为我们进行了矿业权作价出资法律实务讲座专题分享。本期讲座主要分为三个方面进行,矿业权的基本概述、矿业权出让概述、矿业权转让与转让合同效力。
首先明确矿业权是法定物权是可以依法流转的,矿业权的流转方式分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即为矿业权的出让,二级市场为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合作以及矿山企业重组改制等导致的矿业权属变动方式以及矿业权出租、承包、抵押等流转方式。要准确理解矿业权法律所涉及的几方面关系:行政监管与市场配置、政策指引与法律解释、公法规制与私法调整以及正确处理司法裁判和行政判断的关系。第三点要明确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矿业权是用益物权,适用不动产法的调整原则。 第二方面介绍了矿业权的出让,讲述了矿业权出让制度,以及其出让方式,一般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也有其他例外方式等。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以及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都做了详细的解读。 第三部分为矿业权转让与转让合同效力,在这一部分中主要介绍了矿业权转让与转让审批的手续、矿业权转让合同及内容、以及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矿业权作价入股是矿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它的功能是整合资源并跨越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这不仅有利于矿业开发,而且扩展了投资途径。目前,在我国矿业权市场运作中将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已经被政府和矿业权人高度关注,在各地矿山企业的经营中具有日趋成熟的实践。矿业权作为大量矿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最重要的财产,如果不能以矿业权作价出资,则企业发展和投资融资能力均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随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物权法》、国务院及部分省区相关规定的实施,矿业权作价出资已经具备了现实可行性,但在实践中仍会存在很多问题。
图:直播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