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18日,京师南昌所主任律师、南昌市东湖区新联会会长、南昌仲裁委员会委员王隆彬作为我们本场直播学习活动的主讲老师,从律师实务角度,对《新民事证据》详细解读。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自认规则”进行讲述,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自认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在我国证据法中所说的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王隆彬律师在讲座中首先明确自认发生的时间是在诉讼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前为止。随后讲述在书写起诉状与答辩状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为代理人要谨防在答辩状或者起诉状中构成自认,且答辩状应要事先和委托人交流,并经委托人确认。自认的内容仅限于法律后果上于己不利的事实,方式原则上应当是明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是默示。明示包括:自己陈述和明确确认。自认只关事实而无关定性,且自认的主体包括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但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讲座的后期王隆彬律师通过讲述实务中操办过的具体案例,进一步讲解拟制自认、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自认、必要共同诉讼的自认、附条件的自认等相关问题。在最后讲述了自认的限制以及自认的撤销。本期讲座王隆彬律师对自认规则的运用以及在法庭辩论中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由于疏忽可能出现的错误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分析。自认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有关证据规则完善的自然产物。掌握好自认规则有利于在法庭上找准机会,反败为胜。
最高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而在《新民事证据规定》正式实施前,从2002年至今,当前仍在适用的《民事证据规定》已施行了将近18年之久。
注:直播截图
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证据法典,当前的《民事证据规定》、散落在《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和其他实体法中涉及证据规则的一些条文规定,基本上构成了我国民事证据法的规则体系。而证据法于律师而言,是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性内容,因此作为律师,对于《新民事证据规定》还须及时跟进学习、了解。京师南昌所一直保持着不断学习,不断突破的态度将每周培训继续扩大、完善。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讲座将在接下来继续为大家解读,请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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