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1日晚七点,京师南昌所主任律师、南昌市东湖区新联会会长,南昌仲裁委员会委员、王隆彬律师作为我们本场直播普法活动的主讲老师,为我们进行了股权并购法律合规风险专题分享。
今天股权并购专题讲座(四)继续上次专题讲座开展,在直播的两个小时内从两个方面就股权并购实务开展,整个讲座满满的都是干货,下面让小编带大家去回顾一下。
一、股权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
第一部分从合同法法条以及民法总则、物权法等其他相关法条介绍股权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一般类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施行之后不同的效果进行辨析。随后介绍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特别法中关于合同何时成立,以及成立需要哪些条件作了详细讲解。结合《九民纪要》37-40点,讲解未经批准的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区分了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未生效合同已经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在第一部分的末尾,王律师主要为大家解释了合同成立与未成立,有效与无效,生效与未生效的具体区别。合同成立与未成立,是事实上的判断,是分析有效或者无效,生效与未生效的基础事实。而合同有效无效是法律上的判断,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原则上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有例外情形,如特定合同需要经过批准或登记才生效,未生效合同不等于无效合同。这方面内容无论在实务中还是日常学习中都是大家比较容易混淆的,王律师通过把这些易混淆的概念放在一起进行梳理,帮助大家进一步区分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等情形。
二、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第二部分主要讲解,在股权转让时,股东存在出资瑕疵问题如何解决。首先明确股东出资瑕疵包括三种情形: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关于股权出资瑕疵问题,不仅使用公司法相关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标的物出现瑕疵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也可以参照适用。实务中在股权转让时,出资瑕疵问题通常由受让方举证,受让人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然后分别从转让方与受让方两个角度讨论股权出资瑕疵问题如何主张权利的路径。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股权出资是否有瑕疵是很有必要的。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得因股权转让而解除,公司和债权人仍有权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受让人明知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的,对公司和债权人而言,受让方受让了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受让人就应该对转让股东未尽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对于转让股东有大额出资瑕疵的,一定要充分注意到应对转让方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不能仅仅看到股权转让价款的“廉价”。
三、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第三部分介绍了在股权转让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如何履行告知程序和义务。转让股东具有双通知义务,既要告知其他股东自己对外转让股权,又要将其与外部人最终达成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告知其他股东,以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的转让通知方式并非一定要经过股东会议作出表决,以书面通知为原则。对于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的认定分为五个方面考虑:转让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以影响交易的他核心内容等,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同等条件”的认定。在第三部分内容的后面也详细介绍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够转让股东反悔的处理规则以及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等问题。
本次直播进行两个小时,在授课的同时,观看直播的各行各业人士也积极充分的参与讨论。随着京师南昌所的直播平台的完善与扩大,越来越多的观众来参与这个直播平台中,大家在京师搭建的直播平台广泛交流、取得了良好反响与大家一致好评。
股权并购是一种专业较高的资本运营策略和手段,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内容既是九民纪要中公司法涉及到的重点问题,也是各企业在不断增加的市场竞争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的业务问题。同时此次讲座涉及到的股权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以及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的影响以及规避风险的方式不仅为年轻律师提供了经验指导同时也为各企业在运营公司时应注意的问题提供了相应提示和指引。